Article 17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加承接查验,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中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