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签订、修改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骗取、挪用、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五)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等影响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暂停其履行职责。是否罢免其职务,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