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从事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当事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名称;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名称。
处分共有房地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并提出申请,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房地产份额的,应当与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