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