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为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同合同约定面积之比乘以百分之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