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承办单位应当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公开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以及吸收采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的,依法不予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