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粗暴执法的;

(三)故意毁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