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换届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