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考核主要内容为,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矿山事故的处理和安全生产业绩等。考核办法:
(一)县所属矿山企业矿长由所在地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考核,并向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市)所属矿山企业矿长,由所在地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初考,报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考核;
(三)区直、中直、军队及区内外联营、外地在我区投资开办矿山企业的矿长,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对考核中不具备条件或在任期中发生特大重大责任事故的矿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请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建议调整矿长。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