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矿长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安全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建议和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等,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矿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五)依照本办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安全存在的事故隐患;

(八)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