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矿山开采要有保障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的以下保护设施和措施:

(一)露天矿场及附近有坠人危险的钻孔、废井、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必须加盖或设置栅栏,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露天矿山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配备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1、从露天矿山上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主要作业地点路程超过3000米;

2、深凹露天的垂直深度大于100米;

3、山坡露天的垂直高差超过150米。

(三)人员在坠落距离超过3米或在30度以上的斜坡上作业时,必须采取配戴安全带、设置安全网或设立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因遇大雪、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雨、暴风雪、雷击等危险不能安全生产时,应暂停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迅速转移到安全地点;

(五)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公路时,必须采取架空或装入护套埋人地下等防护措施;

(六)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必须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七)勘探工程及其标志不准破坏。不得擅自移动和毁坏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须经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报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八)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九)爆破材料的颁发、运送、储存、检验、使用、回收、销毁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十)爆破作业、采掘施工和剥离工作面须编制作业规程,明确规定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十一)建设防水、排水系统,须防止地表水渗入露天采场或井下,防止山洪冲毁生产运输系统和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造成边坡滑落或排石场、矸石山、尾矿坝发生泥石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