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省直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指导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