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在城市道路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生态环境、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
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经遥感检测、黑烟车抓拍等电子设备确认超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交通、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