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能力建设,使其与国家、省制定的能力建设标准相适应。

区(含经济功能区)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实行生态环境考核不合格否决制、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