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纠正的,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推动以案促改工作:

(一)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

(三)监察对象教育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不到位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监察机关应当跟踪了解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推动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Supervisory Regulations · 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