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按照职责承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承担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税务、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