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和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依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处理。

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使用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