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6 特定问题调查Article 59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Article 5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