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征求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的时间和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