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3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Article 27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