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等相关监管平台,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管:

(一)舆情监测、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

(二)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

(三)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

(四)生态环境一般管控单元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监管的情形。

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限期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