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为导向,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依法共享政务数据。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不得向市场主体重复收集数据。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统筹平台建设管理,建立供需对接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加强数据共享监督管理,协调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应用,实现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互信互认。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的电子材料,与实体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