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私分义务植树相关经费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

(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规定标准造成损失的;

(三)瞒报、拒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的;

(四)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