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