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草拟,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根据提案人的申请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