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运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口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加强联动协作。
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运行协调机制。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运行的重大问题,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口岸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合属地口岸查验机构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