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餐馆、烘焙店、饮品店、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小摊点等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和消费设施的经营主体,以及集中用餐单位、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备餐、传菜、预包装食品拆封和装盘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以及进入专间和专用操作区的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