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企业、事业单位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按照不低于该成果入股作价金额50%的股份作为奖励和报酬,持股人享受相应的股份权益;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技术转让费用5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和报酬;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可以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销售收入中按0.5%至1%的比例提取奖励和报酬,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进入管理费用。
前款奖励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50%。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