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防止淤地坝溃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行政、技术和巡查管护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