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加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投资阶段的基金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项目、科技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依法开展投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