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8,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01年3月30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5年2月1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鼓励将天然林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林和公益林,为天然林一般保护区。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天然林保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危及天然林安全前提下,开展科学研究、自然教育、文化作品创作等公益活动;
(二)对纳入一般保护区的天然林,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区域,在全面保护基础上,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三)对受到病虫害或者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结构发生逆向改变,其功能或者生产力退化的天然林,开展退化林修复,改善天然林分结构和提升森林健康状况。
(一)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四)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天然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般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变为其他用途。确需占用天然林地进行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审批。
集体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然林经营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护。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