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安排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予以配建,对于确实无法安排的,应当在住宅项目总规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配建。多个面积较小邻近新建住宅区,可以集中配建。

建设单位在编制新建住宅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规划条件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标注具体位置和建设面积。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核实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当地民政部门、镇(街道)的意见。未按照规划条件配建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民政部门、镇(街道)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等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接收和使用情况报送民政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