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点可以采取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已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对已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登记等方式,对其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提供相关登记信息。已依法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其运营管理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养老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得诱导老年人消费、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

提供老年人日托、全托服务的养老服务组织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组织协调下,妥善安置老年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