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责任人未按要求进行危险房屋处置工作且导致经营性自建房危及公共安全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搬迁和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人逾期未搬迁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依法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