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安全责任人发现经营性自建房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落实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应急预案有关措施,并告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安全责任人落实应急预案的措施予以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经营性自建房出现倾斜、地基下陷、有较大裂缝、存在结构倒塌风险等重大安全隐患情形的,安全责任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安全管控措施。

鼓励安全责任人运用新型电子信息、物联网技术,在经营性自建房关键部位安装房屋安全监测设备,实时掌握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形、倾斜、损坏、下沉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