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电梯乘用人应当文明、安全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四)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识、标志;

(五)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六)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

(七)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

(八)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使用明火;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十)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和家具电器等物品;

(十一)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人身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文明、安全使用电梯的监护职责。

发现乘用人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