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妥善保管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标识;
(四)保持电梯紧急照明装置有效运行,紧急报警装置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五)确保已安装的电梯应急救援备用电源、电梯机房环境温度控制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电梯阻车系统等有效运行;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进行监督;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根据日常运行的实际状况,与维护保养单位约定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八)制定电梯应急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在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立即启动预案,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九)开展电梯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十)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水;
(十一)装修电梯轿厢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十二)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和家具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三)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客正确使用电梯;
(十四)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电梯机房钥匙、电梯层门钥匙;
(十五)停止使用电梯的,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