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台风、大风(沙尘暴)、暴雨(雪)、雷电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下列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灾避险:

(一)旅游景点(海岸游览区域)、公园、游乐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二)相关水域水上作业、旅游观光、海上客运等船舶应当加强瞭望,采取驶离危险水域、回港避风、绕道航行等避险措施,并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三)户外广告招牌、在建工地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对相关设施、设备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