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共享充换电设施、临时集中充电点。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推动在商业区、商业综合体、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公共区域设置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共享充换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消防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