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注重利用地下空间并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建筑区划内,停车泊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停车场(库)被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规划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建专门的停车场地。鼓励单位停车场对社会开放。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