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
提出法规案,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