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整理后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送法制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充分研究各方提出的意见,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将研究情况向意见提出人作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