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8In force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合作,建立知识产权发展共商、信息互通、保护共治、服务共享、经验互鉴等协同工作机制。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