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对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推动设立商业秘密服务点、保护站,探索构建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制度,引导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培育商业秘密保护标杆示范企业。

鼓励企业自建保护体系,运用全程商业秘密公证保护等模式,形成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共治的保护体系。

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举报侵权行为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及时立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