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激励政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转化的分类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制度改革,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将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接受企业、其他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通过签订成果权属共享协议的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权人的,原则上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所有权比例应当大于单位的比例。鼓励单位将所持成果份额全部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十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