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利用,其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服务企业采用生化、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能够重复使用的,鼓励进入可回收物交易市场等进行重复利用;不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分拣、拆解,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