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和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使用指南,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