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公交站牌、站亭、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不得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
经营企业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占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予以补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