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从事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应当达到国家机动车行业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取得道路运输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守则、禁烟标志、投诉电话和本车车牌号码等运营服务标识;
(二)车辆内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三)无人售票的车辆内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器等服务设施;
(四)配备具有车辆定位、到离站智能调度、视频监控、客流监测、温度采集等功能的智能终端,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行业监管平台;
(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