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线路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经营企业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线路经营许可延续,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确定该线路的经营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